一、当事人对我院及河北省辖区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我院提出复验申请。
二、复验申请应当在当事人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申请复验的,我院不再受理。
三、申请复验单位在申请复验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加盖申请复验单位公章的“复验申请表”;
2. 药品检验结果收到日期证明材料;
3. 原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
4. 申请复验单位经办人的法人授权书原件;
5. 申请复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在收到上述复验资料后,我院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复验的条件进行审核,出具“复验申请回执”,告知当事人。
五、申请复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受理:
1.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不宜复验的项目,如重量(或装量)差异、无菌、热原(细菌内毒素)等。
3.已经申请过复验并有复验结论;
4.样品明显不均匀或者不够检验需要用量;
5.已过效期或效期不能满足检验周期的样品。
6.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六、复验样品应为封签完整的原检验机构留样样品。复验依据按原检验报告依据的标准执行。复验时限为收到样品之日起25个工作日。
七、申请复验单位应在复验受理时预先支付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根据检验项目收费标准收取,复验结果与我院原检验报告结果不一致时,我院不收取复验费。
联系部门: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质量管理部
电 话:0311-69086032;0311- 69086158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玉泉路219号
附件:复验申请表.doc